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依据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学生资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教〔2024〕16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下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一、二、三年级的学生,凡受到各类处分者,不得参加当年学院国家助学金的申报和评选。
第二章 评审原则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章 评审细则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集体责任感强,关心集体,爱护公物,无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艰苦朴素,勤俭节约,评选当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条 为规范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学院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任组长,学工部部长、各系(院)党总支书记任副组长,学工部资助科老师以及各系(院)学生科科长为成员,负责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
其职责如下:
1.审核拟获资助学生的资格;
2.审查各系(院)评审程序是否规范;
3.审查拟获资助学生是否符合条件;
4.审议国家助学金评审情况和评审结果;
5.受理学生在国家助学金评审中的举报和投诉事宜;
6.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工部资助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统筹开展每学年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各系(院)成立由党总支书记任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评审小组,具体落实本系(院)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七条 评审流程
(一)学工部根据每年贵州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配给我院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及资金,制定评审通知,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予以适当倾斜。
(二)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本人申请。学生根据本细则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规定,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三)班级民主评议。班级评议小组收集本班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金申请材料,结合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经班级评议小组评议,确定本班国家助学金初审名单,并在本班内公示1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交系(院)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并作好评议记录备查。
(四)各系(院)审定公示。各系(院)召开会议评审推荐候选学生,并将评定结果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评定结果上报学院学工部资助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学工部汇总并审核各系(院)上报的国家助学金候选学生名单材料,报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落实情况报至省教育厅。
(六)我院应足额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卡中。
第四章 其 他
第八条 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档案管理工作,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评审结果、资金发放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规定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细则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的申请、评审、发放等按本细则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学工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