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依据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学生资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教〔2024〕16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三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凡受到各类处分者,不得参加当年学院国家奖学金的申报和评审。
第二章 评审原则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三章 评审细则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及其它学生资助项目,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集体责任感强,关心集体,爱护公物,未出现任何诚信缺失问题。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其中上学年必修课成绩和第二课堂成绩在同班级或同年级专业排名均位于前10%。
对于学习成绩和第二课堂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
(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ISTP(科学会议录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全文收录,以第一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或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三等奖(或省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国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得省级三好学生、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省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省级十大杰出青年、省级青年五四奖章等荣誉称号。
第八条 为规范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择优,依法进行,学院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任组长,学工部部长、各系(院)党总支书记任副组长,学工部资助科老师以及各系(院)学生科科长为成员,负责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
其职责如下:
1.审核拟获奖学生的资格;
2.审查各系(院)评审程序是否规范;
3.审查拟获奖学生是否符合条件;
4.审议学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情况和评审结果;
5.受理学生在国家奖学金评审中的举报和投诉事宜;
6.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工部资助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统筹开展每学年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各系(院)成立由党总支书记任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评审小组,具体落实本系(院)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九条 评审流程
(一)学工部根据贵州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配给我院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制定评审通知,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予以适当倾斜。
(二)申请人将申请材料上报所在系(院),各系(院)召开会议评审推荐候选学生,并将评定结果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评定结果上报学工部资助科。
(三)学工部汇总并审核各系(院)上报的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员材料,报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在国家奖学金评审系统上报,省教育厅评审、汇总后报教育部审批。
(四)教育部审批后,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涉及专业(班级)分流的,在评审学年未分流前专业(班级)开展评选;涉及转专业的优秀学生原则上在原系(院)或班级参加评选。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评定涉及到的必修课考试平均成绩均按学籍管理规定中的必修课分数算术平均成绩计算。
第十二条 按年度做好国家奖学金档案管理工作,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评审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学工部负责解释。